交易條款

買賣細則

  1. 交易方式
    1. 客戶、授權人或戶口代理人做單時,必需注意清楚說明買入或賣出、數量及新單或平倉單,並正確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戶口號碼及身份証號碼或密碼;若是戶口代理人則須提供其代理人號碼,交易將以本公司之最後覆盤作實為準。
    2. 客戶做單後如未得本公司之同意及確認,均不得取消該項交易。若客戶、授權人或戶口代理人在該項交易上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不足者,本公司絕對有權取消該項交易。
    3. 客戶做單時若沒有清楚指示或錯誤指示該項交易是平倉單 (包括限價單),本公司將一律作新單處理。
    4. 本公司絕對不負責各客戶在非本公司之交易時間內因價格變動而帶來的任何盈虧,客戶須自行承擔。
    5. 市價單
      1. 若客戶指示該項交易是新單時,而戶口內未有足夠所需按金,但卻發現其戶口內有同類倉底而相向之新單時,本公司會將不足按金比例之新單轉為平倉單,並按“後做、先平”之次序替客戶逐一平倉,直至其戶口結餘有足夠按金為止。之後仍有剩餘按金不足之新單時,本公司將會以 第2 i項之原則處理。客戶不得異議。
      2. 若客戶指示該項交易為平倉單,而戶口內沒有其指定之新單可供平倉,但卻發現其戶口內有其他同類而相向之倉底時,本公司將會以“後做、先平”之次序為客戶其他同類倉底平倉。若所有同類而相向之倉底已供全數平倉後,尚發現該項交易仍有餘數,而戶口內亦有足夠所需按金時,則轉為新單,戶口內未有足夠所需按金者,本公司才會以第2 i項之原則處理。客戶不得異議。
    6. 限價單
      1. 限價單之有效期分為兩種:
        1. 有效至本公司當天收市前;
        2. 有效至本公司該週最後交易日收市前(最長不超過 5 天)。
      2. 限價單須於該貴金屬交易時間內訂立或取消。
      3. 一般情況下,客戶訂立限價單之價位必須與當時市價距離最少US$ 3或以上。本公司有權因應市況變動急速而即時更改所訂立的限價與市價之距離,且有權按經濟指標數據公佈前後半小時內,暫停接受訂立、更改或取消限價單。
      4. 本公司在一般情況下,將根據市況批核客戶所訂立之限價單,但本公司仍將保留對客戶所訂立限價之最終審批權。如遇開市跳高/低的市況而超越客戶所指定的價位,則全以開市買賣價取代客人原先所訂立的限價單價位而成交,若因此而導致賬戶內出現負數,客戶必須承擔,不得異議。
      5. 凡本公司已批核之限價(不論新單或平倉單),客戶不能用任何理由(包括客戶做單平倉而忘記取消已訂立之限價單)拒絕承認已完成的限價單。本公司將保留對客戶所訂立限價之最終審批權。
      6. 若客戶指示該項限價單為新單,在成交時發現其戶口內未有足夠所需按金,本公司將會以第 2 i 項之程序處理。
      7. 若客戶指示該項限價單為平倉單,在成交時發現其戶口內沒有其指定之新單可供平倉,本公司將會以第 1 v b 項之程序處理。
      8. 每一個價位之限價手數將受限於戶口內每口價交易限額之上限手數。
  2. 按金要求及斬倉方式
    1. 新單按金不足而進行買賣者(包括限價單);本公司將按戶口之可用有效按金盡量完成交易,餘下未完成交易本公司將以最小買賣差價(如特別情況下,本公司亦有權以成交時之差價或當時價位)代客平倉結算,一切盈利與客戶無關,所有虧損,客戶須全部負責。
    2. 所有牽涉即市到價、過市按金不足而未有補足之戶口,本公司均會按後做先平的次序,直至該戶口之按金回復至本公司規定之水平為止,並會在大多數情形下先扣除鎖倉按金而保留鎖倉(如有鎖倉)的方式平倉。
    3. 若客戶持倉過市時而不足所需按金
      1. 客戶需於下一交易日下午4時正前補回所欠之過市按金;否則本公司將以期限當時之截算價計算該賬戶,並按需要而將該賬戶之持倉平倉至有足夠按金為止(請參照第2 ii 項);如以上述截算價計算戶口而仍然擁有足夠持倉按金者,則可避免斬倉。
      2. 於期限前補回所欠過市按金或已完全平倉之戶口則毋須以期限時之截算價計算其持倉按金比例。
      3. 客戶之補倉時限為每日下午4時前,若有關戶口未能於時限前補回所需按金,本公司有權以該時限之買賣價位並按第2 ii項之原則及程序處理,賬戶內所有負數,客戶必須承擔,不能異議。
    4. 若客戶於週未前一交易日持倉過市,以收市價截算其戶口必須維持於假期前過市按金或以上;否則本公司有權以收市買賣價替客戶平倉直至該戶口之按金回復至本公司規定之水平(請參照第 2 ii 項)。
    5. 於本公司營業之開市期間內,如因價位波動而引致客戶持倉之按金低於即市到價點時,本公司將為客戶平倉直至該戶口之按金回復至本公司規定之水平(請參照第 2 iv 項)。
    6. 若週末後或假期後的開市價已引致客戶之按金比例不足甚或戶口出現負數者,本公司一律以開市買賣價作結算,並按上述第2 ii項之方式平倉,以致令客戶的按金回復至本公司規定之水平,客戶必須承擔有關負數。
    7. 若客戶持有鎖倉過市,因需繳交倉租及利息等費用而導致其按金被扣減至不能繼續持有鎖倉者,本公司有權代客戶以後做先平及一套(一買∕一賣)之原則平倉至該戶口之按金回復至本公司規定之水平。
  1. 按金提存
    1. 除特別安排外,客戶提取按金,必須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九時至下午四時內辦理。(請參閱提存須知詳情)
    2. 客戶提取款項而戶口內尚有未平倉合約時,客戶必須先扣除其未平倉合約所需之維持按金及鎖倉按金,餘下之款項方可提取
    3. 客戶存入之按金如用銀行轉帳或電匯,必須待客戶服務部確認後才可做新單或拆鎖倉。
  2. 未平倉合約在過市時所收取或支付之利息計算
    1. 港金(9999金)
      1. 客戶戶口內的未平倉合約所收取或支付之利息,將參考當時香港金銀貿易場所公佈的息率並作出調整,最終利率將於網上交易平台、日結單或網頁上作出即時公佈。客戶必須遵守,不得異議。
    2. 本地倫敦金及本地倫敦銀
      1. 客戶戶口的未平倉合約所收取或支付之利率,將參考當時市場及銀行之息率釐定,並於網上交易平台、日結單或網頁上作出即時公佈。
    3. 客戶戶口內之暫存按金,本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利息。
  3. 戶口結單之派送
    1. 本公司將提供以下三種方式派送戶口結單:
      1. 以電郵方式至指定郵箱;或
      2. 以郵寄方式至指定地址;或
      3. 以傳真方式至指定號碼;
  4. 現貨交收貴金屬
    如客戶選擇現貨交收貴金屬,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 港金(9999金)
      1. 必須以實貨作交收。
      2. 必須於香港金銀貿易場之9999金買賣交易時段內方可進行。
      3. 最低交收數量為十両(基本上以香港金銀貿易場指定之五両條裝為合)。
      4. 本公司收取宿倉費每両不少於港幣 20 元正。
      5. 如市場未有足夠實金,本公司保留延遲有關交收時間之權利。

註:以上手續費、宿倉費及運費等將按照市場波動而作出相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本公司並保留絕對權力終止現貨貴金屬交收。


  1. 實金作按金
    1. 客戶交來作按金抵押之實金必須為香港金銀貿易場認可之9999五両條裝實金或經本公司檢定合格之9999實金,其餘種類恕不接受。
    2. 港金(9999金)實貨將按市價百分之九十計算作抵押金額。
    3. 由於實金之價值亦跟隨市價浮動關係,倘若客戶其戶口內實金值連同其所有貴金屬合約在任何時段(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少於本公司規定之按金水平要求時,本公司將為客戶其所有貴金屬合約按照第2 ii項之原則平倉,客戶不得異議。
    4. 客戶持有鎖倉過市,但因需繳交倉租及息差等費用而導致鎖倉按金被扣除引至不能繼續持有鎖倉,本公司將為客戶以後做先平及一套(一買∕一賣)之原則平倉,而該些以實金作抵押之客戶則必須於被本公司平倉後之三天內(即最遲不超逾第四個交易日之收市前)補回有關負數(包括在此期間選擇任何市價沽售抵押之實貨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自行為客戶按最後限期之收市價(即本公司最後開出的買入價,扣減宿倉費每両最少港幣 10 元後),沽售有關黃金實貨作結算其戶口負數之用,若經結算後其戶口內仍有負數結欠,客戶將有責任償還及繳付一切有關所引致之費用,並不得異議。

  1. 取消不動戶
    1. 凡於開戶後一個月內沒有任何交易,包括現金存款 (不低於一萬美元);
    2. 開戶後曾作出交易,其後兩個月內沒有任何交易,包括現金提存。

註:

  1. 交易主要以港元 / 美元結算交收。
  2. 本公司之網上交易平台以格林威治標準時間+3(GMT+3)為基準。
  3. 本公司有權修改以上買賣細則,如有更改,將不另作個別通知。